戶所公告內容

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遷出登記
標題
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遷出登記

內容

一、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由本人或戶長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行向戶籍地戶辦理遷出登記。

二、戶所查有當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之事實,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第42條規定,得辦理逕為遷出登記。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所承辦人:邱小姐(02-22605640分機311)


公告日期
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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