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由本人或戶長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行向戶籍地戶辦理遷出登記。
二、戶所查有當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之事實,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第42條規定,得辦理逕為遷出登記。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所承辦人:邱小姐(02-22605640分機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