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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公布施行後,相關戶籍登記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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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公布施行後,相關戶籍登記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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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業經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依施行法第2條、第4條、第16條及戶籍法第4條第6款規定,由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終止同性結婚登記」等戶籍登記;又施行法第20條規定同性結婚者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後續「戶籍登記作業」、「書證核發作業」及「人口統計作業」相關規範,說明如下:

 

(一)戶籍登記作業:

1.新增「同性結婚登記」、「終止同性結婚登記」及其撤銷、廢止登記等項目,並增訂同性「結婚書約」、「未成年人結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終止結婚協議書」及「未成年人終止結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如附件1、2、3、4)等參考範例做為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

2.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施行法公布施行後,國人與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部分地區)、美國、烏拉圭等26個同性結婚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相關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比照現行「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有關國人與無需面談國家之外籍人士結婚登記作業方式辦理。

3.有關2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同性結婚合法國家同性結婚,可持憑渠等經驗證之結婚文件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其生效日期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及涉外法第46條、第62條規定,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

4.按施行法第24條規定同性結婚可準用民法及其他法規,爰可準用現行結婚登記異地辦理、預約假日結婚等戶籍登記程序規定。另依施行法第27條規定,該法自108年5月24日起施行,同性結婚者於施行日後,可準用現行異性結婚指定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之規定。

5.同性結婚者得為繼親收養,其收養事件經法院裁定確定後,沿用現行收養登記作業辦理。如未來渠等辦理終止同性結婚登記,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登記,可沿用現行登記作業辦理。

6.有關稱謂之記載,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者其雙方互稱「配偶」,又依施行法規定,成立第2條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其與他方之親屬間互稱「家屬」。同性結婚者之繼親收養,該子女之雙親欄稱「父,養父」或「母,養母」。

7.前揭「同性結婚登記」及「終止同性結婚登記」等戶籍登記相關記事例,新增如附件5。

 

(二)書證核發作業:

1.同性結婚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核發作業,沿用現行方式辦理,前揭文件可作為渠等身分關係之證明文件。另新增核發同性「結婚證明書」、「終止結婚證明書」作業功能,已請中央印製廠另開版製作專用空白證明書,爰108年5月24日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者,如經申請同性「結婚證明書」,可先收件,並於6月初製作完成後,再補送予當事人。至上揭證明書英文版及英文謄本之核發,須俟施行法英譯,調整系統程式後,始得發給相關英文書證文件。

2.同性結婚者其養子(女)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之稱謂欄位及父母欄位「養」字不省略。已請中央印製廠製作空白國民身分證背面無印刷「父、母」欄名,遇同性結婚者之養子女請領國民身分證時,戶役政資訊系統於作業畫面將提醒製證人員使用該空白證版本製證,俾利國民身分證正確印製「父,養父」或「母,養母」之名稱。

 

(三)人口統計作業:
1.內政部將自108年6月起將另行產製上月有關同性結婚之月統計資料,包括同性結婚對數及終止同性結婚對數按性別分及同性結婚收養人數按性別分資料,並於每月10日前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用。

2.各戶政事務所可自行產製,工作站受理案件日報表(RL08140)及RL08150製作戶籍登記案件索引(目錄)冊(RL08150),以統計同性結婚(終止同性結婚)登記之案件數。

3.有關修改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表、年終人口靜態統計表作業及全年人口動態統計表作業一節,鑑於報表數量繁多,復分類統計項目複雜,將視戶役政資訊系統排程儘速納入版本更新。如需相關統計資料,先以「臨時性需求方式」因應。

 

二、有關施行法施行後,國人與未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得否在臺辦理同性結婚?2位外籍人士得否在臺辦理同性結婚?又中國大陸、港澳地區均未承認同性結婚,國人與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同性伴侶得否在臺或承認同性結婚之第三地辦理同性結婚?因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內政部業於108年5月13日函請司法院、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釋示。爰請貴所如遇有上開跨國(境)辦理同性結婚申請案,將俟相關疑義經主管機關釋復後,再依規定辦理。

 

三、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起已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爰不再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如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於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後,該註記應予刪除。倘渠等於一定期間未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者,是否刪除其同性伴侶註記,內政部刻正彙整各地方政府意見,將另案釋示。另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起無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仍可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該註記亦不刪除。

 

image結婚書約.pdf

image未成年人結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pdf

image終止結婚協議書.pdf

image未成年人終止結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pdf

image同性結婚記事例.pdf


公告日期
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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