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所公告內容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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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內容

依戶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查戶籍登記資料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認定,為免是類案件引致戶政事務所受理錯誤,影響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認定,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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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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