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戶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查戶籍登記資料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認定,為免是類案件引致戶政事務所受理錯誤,影響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認定,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