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拾獲遺失物處理規範訂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實施,
洽公民眾若遺忘物品於本所辦公廳舍,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於保管期限內至本所服務臺認領。
本規範施行前拾得之遺失物,如已逾6個月未經認領者,
視為已經公告未認領之遺失物,將依本規範逕行處置。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02)2260-5640
1141211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拾獲遺失物處理規範.pdf
遺失物領據及委託書.docx